第五条 其它
1、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之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 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甲方无需就保密义务的履行向乙方支付费用。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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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违约责任
双方在履行协议中产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 保密义务
1、乙方对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乙方在非为甲方加工生产合同产品之目的下,不得擅自使用上述关于产品设计的任何信息,或者将上述关于产品设计的任何信息运用于自产产品上或者受其他第三方委托生产的产品上。
3、乙方一旦发现有保密信息泄露的情况,均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扩大影响。
4、乙方应加强内部管理,仅可为双方合作业务之必须,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直接或间接参与合作事项的管理人员、职员、顾问和其他雇员(以下统称“乙方有关人员”),并应保证乙方有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乙方有关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乙方违反保密义务。
5、因保密的需要,甲方有权随时提出合理的保密措施,并要求乙方配合履行。
乙方违反甲方临时的提出的保密措施的,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6、除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措施以外,乙方还应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1)项目完成(或双方的合作解除或终止)后,所有相关图纸资料及加工的报废品、样品、半成品、成品都需全部交给甲方,乙方不保留任何与甲方产品有关的资料与实物。
(2)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加工现场进行检验,乙方应予配合。但甲方应尽量减少对乙方生产经营的妨碍。
(3)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时,有权要求乙方出具收据。
第一条 保密信息
1、 乙方在受托加工生产合同产品过程中所获知的有关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其母公司、子公司、 关系企业及客户间)的一切信息,均属于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产品的价格、供货商、客户、经营策略、管理、财务等相关的信息;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的产品设计图纸、产品信息、文件、资料、样品等,也应视为保密信息。
2、 保密信息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等权属归甲方所有。
3、 甲方向乙方披露或提供的资料、信息均应视为保密信息,除非甲方明确否定。
4、 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关于产品设计的一切图纸、文件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如因甲方的产品设计侵权而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